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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介绍时哪些信息不能

类别:个人求职 日期:2018-8-3 13:44:11 人气: 来源:

  求职面试应向用人单位说明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只作了概括性,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至于与招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能披露。

  一旦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八十六条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对那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主要关键信息如学历证明、资格证明、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作虚明的,才构成欺诈。

  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生理缺陷、婚姻状况、家属情况等,并不构成欺诈,因为这些信息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俞灏明烧伤后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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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求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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