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她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公司每日的收银款结单、营业款解交单上减少现金收入、增加储蓄卡收入的方式,也就是悄悄把部分现金消费转成刷卡消费,然后再把现金取走,手段隐蔽难以察觉。
到了2014年5月,超市朱老板盘点货物,发现了巨额漏洞,于是报警。杜某知道事情败露,就向警方投案。刚开始,杜某供述是受陈某。后来,又说不关陈某的事情。而陈某表示,对杜某侵占超市财物一事,他并不知情。而直到案发,杜某的丈夫王某才知道自己的妻子侵吞了公司财产,并在外包养小三。一气之下,王某和杜某离婚,并将家中的房产和车子全数抵押给妻子职务侵占的超市。
目前,杜某与其家属、陈某退还给该超市现金、房子、车子、黄金、手机等财物合计110余万元。
法律链接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l.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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