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传统广告,互联网广告的一个更大特点是,它途径更加多样、方式更加隐蔽,或者更有性,或者更有强制性你以为你是在上网冲浪,其实,你只是在广告的垃圾堆里徜徉,网民不仅没得选择,甚至无法关闭。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制约,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一度十分“任性”,网民诟病。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社交的蓬勃发展,渠道日益多元,可以运用的广告手段越来越多,广告样式也越来越隐蔽。比如,竞价排名使广告信息看起来更加“正规可信”,广告信息以文笔优美的文章潜移默化。互联网的发展使广告信息有了更多的呈现方式,但也为一些不实信息的大范围留下了空间。如果将甄别广告信息的责任推给消费者,不仅会加剧一些广告主和发布者在制作广告时的“非分之想”,还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比如,“魏则西事件”出互联网广告不明确标识的严重危害,由此的“莆田系”医疗广告更是触目惊心。
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是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只有祛除不真实、不文明的广告手段,淘汰那些的广告手段,才能凸显高品质互联网广告的独特价值。没有了“商业推广”的遮掩,没有了广告的“狂轰滥炸”,网民便能更高效地获取需要的广告信息,更优雅地欣赏优秀广告的意蕴和品位。通过制度的规范促成互联网广告行业优胜劣汰,将有效提升高品质广告的到达率和力,涵养良好的互联网广告生态。
中公教育总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广告也不应该成为“脱缰的野马”。《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性,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有关部门要加管和执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露头就打,才能形成良好秩序。督促互联网广告活动参与各方加强自律、严格守法,同时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监测与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结果,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效果,使互联网广布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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