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房产信息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类别:房产信息 日期:2019-6-7 16:39:03 人气: 来源: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1〕142号)以及国家对房地产管理的有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从其房地产销售开始之日进行。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凡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房地产销售开始。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之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以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其取得的预收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外〔1995〕120号)的,暂按10%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应包括: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并实际取得的定金、预收房款以及其他具有预收款性质的各种款项。

  (三)房地产企业与承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款项后,在产权转移前又将预收款全部或部分退还承购人的,应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后,从退还当期的预收款中扣除,但不得抵减当期营业收入。

  (四)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季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将该证复印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可以按在当期直接扣除。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的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当期销售成本费用=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当期销售面积

  (二)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或称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等配套设施费以及按照财务制度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

  1.土地使用费,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房地产企业,由房地产企业向国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建筑安装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等配套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和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锅炉房、水塔、居委会、、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1)上述设施、设备,若由有关部门无偿占用或者属于业主公权的,其相应支出可以的凭证计入可售总成本费用。

  (2)如果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负担的,可根据各项目可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若建成后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用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相应支出不得作为可售总成本费用。

  (3)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绿化、道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进行汇算。企业上述预提费用,可按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预算总成本与总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出商品房每单位面积的承担标准,并根据当期销售面积计算本期应预提的配套设施费用,计入本期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如企业预提配套设施费用不合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确定预提金额。

  企业预提在售后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①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以及《涉外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计算表》(附表3);②对配套设施土地使用的有关文件;③配套设施设计合同或方案;④有关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的预算资料、纹身的忌讳和讲究预提费用的计算、工程进展和结余情况及预计完工日期的详细报告;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多项目开发房地产企业,应对年度发生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在各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尤其要确认已完工项目与未完工项目相应所负担的期间费用。对于已完工项目(已确认正式销售开始的项目),与该项目有关的应归属的期间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对未完工项目(包括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项目),应归属的期间费用,暂不予税前扣除。

  (1)借入资金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应严格按该借款的用途计入或计算分配计入对应项目的费用之中。具体操作时,如借款利息支出属于对应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费用;如属于项目完工后再发生的借款利息,则应作为该项目的期间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4)对未能准确划分收益对象的费用,按各项目当年营业收入(包括预售收入)占当年度总营业收入(包括预售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项目费用。

  7.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从企业房地产销售开始之日起,对属于可售房地产的部分,按照当期实现的全部销售收入和《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限额税前扣除。

  8.房地产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又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9.房地产企业向境外代销企业支付的各种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当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企业的费用扣除,但实际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四、关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计算缴纳所得税。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

  (三)当期预征所得税,是指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地产按有关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预征所得税=预收款收入×预计利润率(10%)×适用税率五、关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年度申报,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按照申报方式区分为A类和B类。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2)《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附表2);(3)《涉外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计算表》(附表3);(4)《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附表4);(5)《涉外房地产企业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计算表》(附表5);(6)《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表》(附表6);(7)《涉外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明细表》(附表7)。

  (三)房地产企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出具年度查账报告时,对企业年度内已结转销售的房地产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以及当年预售款收入情况在汇算清缴附表1-7中进行详细的列示和说明。

  六、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问题房地产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应依照计算当期实际的应纳所得税额。在实际操作中,也发现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竣工并开始销售后,因种种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取得等凭据,无法及时、准确地结转成本费用,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对于这种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允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可按10%的预计利润率分季预缴所得税(扣除预收款后的销售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凭据的,无法对相关项目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可暂按30%的预计利润预征所得税。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行规的有关设置账簿,根据、有效凭证记账,在税法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对逾期未申报所得税纳税资料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有关偷税的处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此前已经销售房地产但未汇算的企业,以2004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已经销售的房地产先进行一次全面汇算。以后年度,每年进行汇算清缴。

  上一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文章来源于博贝棋牌850游戏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声明:网站数据来源于网络转载,不代表站长立场,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

CopyRight 2010-2016 萍乡生活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