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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类别:生活服务 日期:2018-11-14 3:19:31 人气: 来源:

  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省《省实施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征收卫生费的通知(黑财综字〔1992〕198号)及市第7号令《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为统一收费管理,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和标准市2004年2月19日第7号令《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明确具体项目、标准:(1)城镇居民每户每月4.00元;由电业部门代收。(2)机关、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事业梦到钱包丢了单位,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0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收。(3)外来暂住人口(含外埠建筑工人)每人每月4.00元;(4)商服企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0元;(5)饮食服务企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0元;(6)个体室外摊位每日2.00元;(7)停车场按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由交通部门代收。(8)交通运输车辆,含外籍常驻车辆,小型车辆每台每月25.00元,中型及大型客货车辆,每台每月30.00元;由交通部门代收。(9)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废渣、炉灰,由产生单位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每立方米收取4.00元;(10)生化垃圾,每吨收取200.00元。

  二、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居民卫生费,每户每月2.00元;(2)机关、企事业单位卫生费,每年每职工12.00元;(3)外来暂住人口(含外埠建筑工人)使用环卫设施费,每人每月2.00元;(4)商服业卫生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饮食服务业卫生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60元;(6)个体室外摊床卫生费,每摊位每日1.00元;(7)停车场卫生费,按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8)交通运输车辆卫生费,每台每日0.50元;(9)建筑残土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日1.00元。(10)门前代清扫,每天每平方米0.05元;(11)积雪代清扫,每次每平方米5.00元(12)积雪代清运,每次每立方米8.00元;(13)道污染费,每平方米每日0.20元;(14)禽畜卫生费,在城市内饲养的:①牛、马、驴、骡,每月每头6.00元;②猪、羊、犬,每月每头、只、条2.00元;③家禽每月每只0.20元;(15)畜力车卫生费,每天每台2.00元;(16)水冲厕所使用费,每次每人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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